近日,上海市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草案》规定,对违规的医疗机构最高可罚10万元。
《草案》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若有未按规定核验基本医疗保险凭证,为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就医或者配药的个人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或采取重复挂号,重复或者无指征化验、检查、治疗,分解或者无指征住院等方式,虚构或者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7种违规行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已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可处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中止其1个月~6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或者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同时,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应当对参保人员月门急诊就医次数及其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进行实时监测。对于门急诊就医次数及其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超出规定范围的,可以采取临时改变其门急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记账结算方式的措施。在就医或购药中有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通过有偿转让诊疗凭证或者结算单据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5种违规行为的参保人员,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责令其退回已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对其采取改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1个月~6个月的措施。